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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蜂胶为何会违法

作者:张程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0-05-20 17:22 浏览量:711

 2009年6月1日,韩某到一家药店购买了2瓶标识为新西兰原装进口生产的“奈氏力斯蜂胶复合软胶囊”,计476元。后由于朋友告知他该产品配料中有药物成分,不宜乱食用,他便反复查看包装及说明书,发现该蜂胶胶囊既无产品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也未取得国家卫生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证书及批准文号。   由于与药店商讨退货及赔偿事宜未果,韩某遂以药店公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药店作出10倍药价的赔偿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药店认为,“奈氏力斯蜂胶复合软胶囊”虽没有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但有合法的海关通关手续、卫生证明、合格的进口食品标签,因此可以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故请求法院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进口蜂胶产品确已办理有关手续,但没有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药店的经营资格并不包括销售普通食品,其明知无资质而销售属违反法定义务,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药店向韩某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即4760元。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药店未经审批,是无权销售保健食品的,也无权将保健品作为普通食品销售。   首先,蜂胶是保健食品而非普通食品。2002年2月28日卫生部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并印发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该名单将蜂胶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   2007年10月12日,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再次明确,保健食品仅限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   其次,将蜂胶开发成普通食品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及审批手续。   一方面,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中规定,对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另一方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而本案的蜂胶产品却没有向卫生部申请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相关手续。   再一方面,2009年3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蜂胶产品规范管理意见的复函》还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评估。而本案的蜂胶产品即使作为普通食品进口,也未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最后,药店无权将保健食品作为普通食品销售。药品销售企业的经营资格,一般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定型包装保健食品等,不包括普通食品。本案药店明知所售蜂胶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仍予以销售,也明知自己无权销售普通食品,因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药店须向韩某支付10倍药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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